多地发文明确,超龄”农民工可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23-12-10 作者:[db:作者] 点击:52 【 字体:大 中 小 】
近日,多地发布通知和意见,明确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其中,就业人员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7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从业人员,都可参加工伤保险。湖北提出,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用工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参加工伤保险。这一举措将更多特定群体纳入工伤保障,为“超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提供新保障。
在参保方面,安徽已经明确了暂时不包括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按照每月45元或60元的标准进行缴费。各类用人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加盟、承揽、分包、劳务合作单位,以及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标准缴纳。在上海,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交纳,缴费基数根据劳动报酬而定。在海南,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的超龄从业人员选择单独的工伤保险,并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在工伤认定方式及相关待遇方面,有些地方对超龄从业人员的保障政策进行了调整。
例如,海南规定,在参保缴费期间,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该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用人协议等情况,进行工伤认定,无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上海则规定,超龄就业人员和在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人员,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如果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或终止用工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果在用工协议期满前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应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湖北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并且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如果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可申请工伤认定。
以上是针对超龄从业人员工伤保障政策的部分调整。
(记者 陈华 裴龙翔 赖书闻 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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