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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中介服务费用

发布时间:2023-12-10 作者:[db:作者] 点击:58 【 字体:

据央视网12月5日消息,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有关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内容提到,房地产中介机构应适当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中介服务费用,以鼓励按照成交价格高低,设立分级定价,实现服务费率与成交价格相适应。还引导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中介服务费用,禁止收取未说明的费用,禁止使用虚假或误导性价格行骗,如果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经纪机构也不可以滥用其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也不得强制要求参加平台的经纪机构实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得干扰中介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区住建(房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

为了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建房函〔2023〕680号)等相关文件,我们制定以下实施意见,旨在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加强机构和人员管理,强化登记备案信息公示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为向委托人提供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等经纪服务,房地产中介机构和其分支机构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备案。如果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机构注销,应在变更30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相关当局。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要求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并要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佩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卡等经实名登记的证件,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禁止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任何相关费用。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应该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制度,开展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经纪业务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并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由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南沙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各镇(街)共同推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地方标准(DB4401/T 164-2022),不断提升房地产中介人员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增强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需及时更新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和房地产中介协会官网对外及时发布备案信息。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和各镇(街)也需对外发布房屋交易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交易风险,审慎选择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也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所应公示的信息。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南沙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街)也应增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公示内容的监督检查。

二、公开标明价格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一)确立服务内容。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进行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核验,并核实委托人财产处分权限。中介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基本服务是促成房屋交易所需的必要服务,如提供房源和客户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以及协助进行不动产登记。延伸服务指在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的情况下,可提供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服务均可单独提供。各级住建(房管)部门和各镇(街)应强化对服务内容公示情况的监管。

(二)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中介机构需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如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淆标价和捆绑收费。每项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均需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若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须明确标示每一项目和标准,不得混淆标价或捆绑标价。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收费前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和金额,需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不符合明码标价制度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提高服务透明度。房地产中介机构需合理降低住宅买卖和租赁中介服务费用,按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鼓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中介服务费用。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误导性的价格策略实施价格欺诈。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其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中介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住建(房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三、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一)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屋租售信息需事先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在出现成交、当事人撤销委托或委托期限到期等情形导致委托终止时,即时删除发布的信息。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公司,并附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源核查系统核验后的房源编码。商业网站、移动设备应用程序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南沙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后联系网信部门依法处置。

二、标准化合同签署。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南沙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街)应监督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订并发布的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交易认购协议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展示合同示范文本,以方便交易双方使用。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促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促成房屋交易时,应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和租赁合同的网签备案。

三、交易资金安全。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促成存量房交易时,应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可以选择存量房交易专用账户进行资金划转。除非交易双方明确要求,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以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

四、个人信息保护。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和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和非法使用。未经交易双方同意,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南沙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街)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

(一)要加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在房地产市场中,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和各镇(街)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的作用,建立完善通过电话和单位网站等方式受理举报和投诉的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黑中介”、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如果发现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该依法通过限制网签资格、注销备案、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进行惩处,同时通报税收、金融等部门,积极发挥多部门联合惩戒作用。各执法主体如果发现房地产中介机构涉及违法违规信息,应该及时按要求填报省执法平台等系统,通过信用广州等平台对外公示。

(二)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当健全行规行约,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收费不规范、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当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和信用扣分。还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求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街)要重视规范制度的整顿和建设工作,同时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重视投诉受理和主动监管,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举一反三、系统整改。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制度,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文发布单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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